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5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再来,男,1966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申请执行人:郑港,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贵州九方同人文化旅游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田立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
法定代表人:杨胜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再来、**、郑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九方同人文化旅游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再来、**、郑港、***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再来、**、郑港、***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625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彭丽雄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樊 淦
书 记 员 危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