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再来、**、郑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九方同人文化旅游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5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再来,男,1966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申请执行人:郑港,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贵州九方同人文化旅游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田立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

法定代表人:杨胜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再来、**、郑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九方同人文化旅游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再来、**、郑港、***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再来、**、郑港、***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625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彭丽雄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樊 淦

书 记 员  危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