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印江九洲商砼有限公司、杨再来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5财保2号
申请人:印江九洲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坪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LYD0XL。
法定代表人:田江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再来,男,1966年9月9日生,土家族,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5日,苗族,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
被申请人:郑港,男,1985年12月30日,侗族,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
被申请人:张志第,男,1972年8月23日,苗族,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被申请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308861069R。
法定代表人:杨胜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印江九洲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志第、郑港、**、杨再来在贵州九方同人文化旅游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冻结金额以3,788,588元为限。申请人印江九洲商砼有限公司以提供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印江九洲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志第、郑港、**、杨再来在贵州九方同人文化旅游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冻结金额以3,788,58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志第、郑港、**、杨再来在贵州九方同人文化旅游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冻结金额以3,788,58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印江九洲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曹凤群
代理书记员  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