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与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02民初3533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8号4层B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铜仁市,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胜刚。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以被告已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