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257号
申请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
法定代表人:张光磊,经理。
被申请人:**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
法定代表人:田国良,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81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90000元。
审判员 王成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