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滕州贝伦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财保174号
申请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荆河街道杜墁居。
法定代表人:张光磊,经理。
被申请人:**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学院路昊洋大厦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169907417A。
法定代表人:田国良,经理。
申请人**贝某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4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杨赛以其所有的**市滨江国际花苑小区102号楼2单元第1、2层104号(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贝某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杨赛所有的**市滨江国际花苑小区102号楼2单元第1、2层104号(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担保人杨赛对前述房产不得变卖、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抑或设置抵押等;
二、冻结被申请人**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49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申请人**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得支取前述款项。
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申请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