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德州昊杰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5民初4544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昊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申请人德州昊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的存款或查封不动产、车辆、债权,保全价值为23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
二、准许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
三、准许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齐河县表白寺镇人民政府的债权;
四、以上保全价值共计2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孟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