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德州昊杰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5民初4544号之三
申请人:德州昊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申请人德州昊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45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的存款或查封不动产、车辆并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齐河县表白寺镇人民政府的债权,保全价值为2300000元。申请人德州昊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昊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孟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