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387号
原告:**,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路昊洋大厦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907417A。
法定代表人:田国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颜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