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路昊洋大厦11-1号。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市。
被执行人:山东向天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2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山东向天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鲁0481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山东向天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向天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依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向天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中,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工商、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申请人暂亦无法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就本案本次执行情况约谈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山东向天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狄瑞亚
审判员  刘文强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吕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