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与安徽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12039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999号阜阳移动公司机房大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7368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磊,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与西二环路交叉口南侧4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5509980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诉安徽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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