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2民初1517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999号阜阳移动公司机房大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7368U。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与西二环路交叉口南侧4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550998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