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2886号
申请人: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双庙集北边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397969177A。
法定代表人:王建一。
被申请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与西二环路交叉口南侧4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5509980D。
法定代表人:王婧。
申请人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900元,担保人王建一自愿提供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站前路南侧(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900元;
二、查封担保人王建一个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站前路南侧(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屋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罗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