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2886号之二
原告: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双庙集北边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397969177A。
法定代表人:王建一。
被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与西二环路交叉口南侧4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5509980D。
法定代表人:王婧。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皖1621民初288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9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9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建一个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侧(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屋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罗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