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5039号
原告: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双庙集北边路南原面粉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397969177A。
法定代表人:王建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宁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与西二环路交叉口南侧4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5509980D。
法定代表人:王婧。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效禹,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424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梅洪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