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民初6236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与西二环路交叉口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5509980D。
法定代表人:王婧,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1元,因***、***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2531元退给***、***,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 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