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6民初98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徽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与西二环路交叉口南侧46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