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民初2953号
原告:河南鑫鹏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艳。
住所地:河南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浩。
住所地:开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鹏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鹏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鹏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2元,由原告河南鑫鹏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义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