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佰利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675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佰利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南环嘉喜路75号兴明大厦5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15260P。
法定代表人:杨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开封市汉兴路48号贵和世嘉10号楼1单元1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372574420。
法定代表人:赵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佰利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佰利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佰利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32元,诉讼保全费4752.13元,以上共计10884.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佰利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海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