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11民初2253号
原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41040071122115XF。
法定代表人:李恒建,董事长。
被告:河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开封市汉兴路48号贵和世嘉10号楼1单元1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372574420。
法定代表人:赵浩,经理。
被告:阮祥奎,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阮祥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浩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