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3794号
原告:***,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勇,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伴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