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泰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八一学校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8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泰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院**楼**501-5008。
法定代表人:刘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环,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维拓建研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村**楼**3-2内**。
法定代表人:刘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庆川,北京维拓建研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八一学校,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div>
法定代表人:沈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灿,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泰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维拓建研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拓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市八一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系案件的基本事实。本案中,华泰公司与维拓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涉案地下室工程洽商的作出方式、地下、地下室工程的工程款数额认定及支付对象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应予查清而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10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华泰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付雅卓
书 记 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