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泰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辖终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泰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忠,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上诉人北京华泰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4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或甲方选择法律部门裁决”,按此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本案均由管辖权,指向不明,属于约定不明,应当无效。本案的管辖权应当按照一般管辖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或甲方选择法律部门裁决”,甲方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该约定合法有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太山
审判员  沈荣进
审判员  吴 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亚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