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坤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来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润坤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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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1477号



原告:**来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罗家村92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CMMCH78。




法定代表人:来奇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亮,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坤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160号2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3687102R。




法定代表人:胡威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来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坤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来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润坤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447元,合计1474元,由原告**来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施佳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林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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