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汤臣瑞门业有限公司

上海汤臣瑞门业有限公司等与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民终10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汤臣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姬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上海汤臣瑞门业有限公司因双方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2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汤臣瑞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上海汤臣瑞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上海汤臣瑞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汤臣瑞门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沈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