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汤臣瑞门业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8948号
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姬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淼,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韩雨奇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