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8948号之一
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姬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淼,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现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计692元,由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雨奇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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