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1109号
原告: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柳小东。
被告: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光。
原告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玲华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邵皖玉
书 记 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