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6民初1820号
原告:北京******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80号。
法定代表人:韩晓理,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北京******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晓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美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给付天缘公司设计费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天缘公司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向环美公司提供景观园林设计服务,2016年1月经双方确认,环美公司应支付天缘公司的设计费为78000元,环美公司仅支付了18000元,剩余部分经环美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天缘公司特诉至法院。
环美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缘公司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为环美公司提供景观园林设计服务。2016年1月25日,环美公司、天缘公司协商确认总设计费为78000元。在设计工作明细单上,环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环美公司给付18000元设计费,其余60000元一只拖欠,天缘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环美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环美公司给付剩余60000元设计费未果,故持诉称理由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天缘公司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设计明细、催款函、证人证言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环美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天缘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环美公司拖欠设计费60000元未付的事实,天缘公司的诉讼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环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设计工作明细单上签字的行为应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天缘公司要求***承担责任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60000元。
二、驳回北京******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晓岐
人民陪审员 鲍云贤
人民陪审员 庞国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聂 颂
书 记 员 雷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