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6执190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柳小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作出(2018)京0116民初6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50 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车辆、房屋、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现该公司未在此实际经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兵
审 判 员 杨景军
审 判 员 朱洪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