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6民初6856号
原告:**,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王朋,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通绿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美通绿化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至二被告偿还所有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及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集资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年利率15%,借款期限1年,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日。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二被告支付了5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环美通绿化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集资协议》一份,原告将集资金额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公司,2016年4月1日协议到期后,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7500元,双方协商续期一年,原协议中的集资款5万元作为2016年4月1日《集资协议》的集资款。2016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环美通绿化公司签订《集资协议》一份,载明集资对象:在公司正式入职6个月以上员工,集资金额:5万元,集资分红:年息15%,起止时间:2016.4.1-2017.4.1,集资不限于公司所有内部员工,任何人亲属及朋友的自愿集资均与内部员工签订本协议。协议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促还款未果,故持上述诉讼请求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环美通绿化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环美通绿化公司签订的《集资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让员工参与企业共同发展向员工筹集资金,员工享受固定收益,不承担集资风险,故名为集资实为借贷。现期限届满,被告环美通绿化公司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收益。根据双方签订的集资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环美通绿化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无须公司授权即可以自己的签字为公司设立法律关系;同时,法定代表人本人也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可以签字为自己设立法律关系。为区别同一人的签字所设立的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公司,在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处标明公司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字样时,应认定为公司行为。本案中,《集资协议》系以公司名义集资,落款处加盖公司公章,***签名处亦标明法人签字字样,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被告公司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小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环美通绿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5万元。
二、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5万元之日止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素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