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6执210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柳小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5日做出的京怀劳人仲字[2017]第986号裁决书,裁定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各项补偿款5.2676万元,现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