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6执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4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柳小东,男,1969年7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
法定代表人柳小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柳小东、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做出的(2016)京0116民初575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柳小东、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合计179万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柳小东、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小东、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及有价证券等。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其余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柳小东、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柳小东、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柳小东、北京市环美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景军
代理审判员 张 洪
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