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1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骄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百灵路兴隆东街11号4楼全层(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者坤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杜垚,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长城非常生活公寓1409室。
法定代表人:杜垚。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骄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垚、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1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垚、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骄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骄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杜垚、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8日、9月24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杜垚、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
2021年4月8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杜垚、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1年4月12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杜垚、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4月13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杜垚、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9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注册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长城非常生活公寓1409室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外有其他债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在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0000元,因双方未结算故未提取、扣留。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骄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4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杜垚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骄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2033.2元、违约金及律师费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927元、申请执行费3274.4元,均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所冻结的被执行人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名下工程款因双方未结算,存在客观上、法律上的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屈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