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7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总部经济园0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3545745Y。
法定代表人:敦永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75800911。
负责人:王贤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鄂0527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秭归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综合楼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相应的竣工验收资料和消防部门的整改检查合格意见书。二、将施工完成的秭归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综合楼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秭归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综合楼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相应的竣工验收资料和消防部门的整改检查合格意见书,并将施工完成的秭归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综合楼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
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英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财产价值与本裁定第二项确定的金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 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