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9民初667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女,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女,194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总部经济园0156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3545745Y。
法定代表人:敦永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