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执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总部经济园**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3545745Y。
法定代表人:敦永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住秭归县div>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527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债权转让款本金2372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7元。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债权转让款本金2372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7元。
二、案件执行费2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财产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