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7民初1098号
原告:**,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进,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
法定代表人:敦永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郑 钰
审 判 员  王玉娥
人民陪审员  韩庆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