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民初1325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周,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红,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总部经济园0156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3545745Y。
法定代表人:敦永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1日、3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由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雷长远
人民陪审员 韩庆沅
人民陪审员 汪德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