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民初16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
被告:**,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
被告: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总部经济园0156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3545745Y。
法定代表人:敦永贵,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凯瑞
人民陪审员 陈 钢
人民陪审员 邓丽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葛凌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