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财保312号
申请人:山东恒朗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四女寺镇省道254路北谢**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17号黄金99生活广场3号楼1**5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恒朗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朗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山东恒朗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购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恒朗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朗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