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333号
申请人:山东恒朗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恒朗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恒朗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