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执保682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自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文静,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159号城市风景5栋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053892348N。
法定代表人:何能武。
被保全人:何能武,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保全人:邱利芳,女,汉族,1977年3月14日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何能武、邱利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1321财保5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何能武、邱利芳银行存款575721.00元。现该裁定于2022年9月14日被移送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冻结了被保全人何能武银行账号3个;冻结了被保全人邱利芳银行账号4个、网络资金账号1个,实际控制金额合计:126031.96元。其余未发现三被保全人另有存款可予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22)湘1321财保573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焕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秦 成
代理书记员  夏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