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1财保573号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自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文静,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159号城市风景5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何能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何能武,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申请人邱利芳,女,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何能武、邱利芳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何能武、邱利芳银行存款575721元。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何能武、邱利芳银行存款575721元。
案件申请费3399元,由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钟平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