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洪塘村春风组(**私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的(2022)湘0212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3年1月31日通过司法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收益性保险,无车辆;2023年2月1日向株洲市渌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2023年2月10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2023年2月10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
2023年1月29日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款101400元,2023年2月17日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款5500元,共计:106900元,扣除***的执行费1400元,余下的105500元已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2023年2月28日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仍无存款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3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