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聚成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执2393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聚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洪塘村春风组(**私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醴陵聚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醴陵聚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案款1583399元及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诉讼费9005元,以上案款共计1592404元(暂未计算利息)。2022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如下行为: 1.2022年10月28日,通过法院司法网络送达系统向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预处罚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2.2022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保险、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轮候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10月31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湘BV××**、湘B5××**、湘B3××**、湘BA××**、湘B8××**、湘B0××**号车辆(轮候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12月22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其他类型的财产信息。 3.2022年12月1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2年12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2年12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2年12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醴陵聚成建材有限公司,告知其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醴陵聚成建材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截至2022年12月27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1592404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证被执行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瞿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