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502号 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洪塘村春风组(**私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仲裁或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天山路34小区78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第四代住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南路520号春***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第四代住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第四代住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116,6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第四代住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116,6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案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龙 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