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融意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民终7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融意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解放中路**蓝色地标**。
法定代表人:邓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奇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武陵大道**(浙商广场****)v>
法定代表人:雷长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波,该公司法务人员。
上诉人湖南省融意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阳工程建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0)湘0105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服务费70000元及违约金21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公司湖南省税融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税融通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仅裁决被上诉人支付部分服务费,系认定事实错误,与客观事实相悖,亦不符合税融通公司及上诉人公司所在行业的特性。税融通公司的性质为涉企类商务咨询服务公司,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亦包含“商业信息咨询”。为企业提供税务贷款的商业咨询服务而收取服务费的专业公司,公司本身不涉及金融贷款,不经手企业贷款发放。其一,税融通公司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咨询服务协定》明确约定税融通公司的合同义务为,为被上诉人提供信息咨询及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贷款的各项手续;其二,《咨询服务协议》为纯商业合同,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为获得银行税务贷款,税融通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为收取服务费,现被上诉人已获批中国农业银行902000元的税务贷款,已实现合同目的,其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二、一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基于《居间服务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且被上诉人已经完全实现了自己的合同目的,被上诉人当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源阳工程建设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源阳工程建设公司立即支付咨询服务费70000元,并支付21000元的违约金及利息455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从2019年11月25日起算至2019年12月24日,以91000元为基数,按年6%计算利息),以上共计91455元;二、判令该案诉讼费由源阳工程建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11月25日,原债权人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源阳工程建设公司(甲方)签订《企业咨询服务协议合同》,该协议约定:一、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告知自身信用状况、财税信息状况、债务情况、有价资产、贷款用途等信息,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二、服务内容:1、企业基础风险核查服务(包括:报表申报核查、纳税规范核查、信用评级核查、企业基本面核查、税务违法违章核查、工商违法违章核查、企业及股东、法人诉讼纠纷、仲裁、罚款核查、企业主营业务合同、流程核查、企业特殊行业资质、资格核查、企业固定资产核查、企业核心竞争力核查等);2、企业税务咨询服务,提供税收管理建议,降低税务查账风险;3、企业信用咨询服务,提供企业银行信用咨询,企业股东及法人信用咨询,企业工商信用咨询;4、企业贷款咨询服务: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企业抵押贷款”、“企业经营性贷款”、“企业信用贷款”的贷款咨询服务;5、具体的贷款金额、借款时间、贷款利率,以银行或相关机构与甲方签署的正式《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等文件相关内容为准;6、法律咨询服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定期推介甲方参与甲方所举办的各种法律活动(咨询、培训、讲座、沙龙、义诊等);三、服务费:甲方同意按以下费用标准支付服务费:1、风险核查服务费1%;2、风险校正服务费2%;3、贷款咨询服务费2%;4、委托办理服务费2%;收取方式:甲方应在每一笔贷款额度批复后24小时内将该笔服务费用一次性转账到乙方指定账户,如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将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六的违约金(按比例计算的违约金低于20000元的,违约金按照20000元进行计算)。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超过七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因甲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乙方选择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协议时,甲方除了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外,甲方还须按本合同服务费总额3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比例计算的违约金低于20000元的,违约金按照20000元进行计算),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该份协议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均在合同上签章。
合同签订后,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为源阳工程建设公司提供了部分贷款事宜服务。2019年12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紫桥支行为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发放贷款902000元。
2019年12月11日,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债权受让人、乙方)与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出让人、甲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甲、乙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拖欠甲方咨询服务费91455元;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原债权人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在协议上签章。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服务费本金变更为63140元,违约金变更为18942元(即服务费本金63140元×30%),利息变更为以82082元(即服务费本金63140元+违约金1894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另查明,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于2020年1月向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源阳工程建设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收到该份《债权转让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提交的《企业咨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让债权通知邮单、银行流水、个人征信报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该案合同效力问题。源阳工程建设公司与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企业咨询服务协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源阳工程建设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的部分协助义务,为源阳工程建设公司获得贷款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帮助。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与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与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后,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对源阳工程建设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且该债权转让的事实,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应诉后已悉知,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亦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了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债权转让的事实,该《债权转让协议书》对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均发生法律效力。故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应根据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部分向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源阳工程建设公司辩称,《企业咨询服务协议合同》因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人民银行批准及行政许可经营金融贷款业务、提供传送其他等金融服务而无效。该院认为,该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源阳工程建设公司提供的是贷款协助服务,并非源阳工程建设公司所称的需经人民银行批准及行政许可经营金融贷款业务提供传送其他金融服务者等金融服务。故对被告源阳工程建设公司的该辩解理由,该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咨询服务费、违约金及利息的问题。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在《企业咨询服务协议合同》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支付服务费。1、风险核查服务费1%;2、风险校正服务费2%;3、贷款咨询服务费2%;4、委托办理服务费2%。该案中,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完成了全部委托事项。且直至起诉之日,融意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尚不知晓源阳工程建设公司的实际贷款金额的事实,由此亦表明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源阳工程建设公司提供了部分贷款事宜服务。在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对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提出的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应承担全部服务费用的主张,该院不予采信。考虑到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案涉贷款过程中确实投入了人力物力,为源阳工程建设公司的贷款提供了部分服务,该院酌情认定源阳工程建设公司支付贷款咨询服务费8000元给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将主张服务费的债权一并转让给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故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应当向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8000元,对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服务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损失。该院认为,该案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均系基于源阳工程建设公司逾期付款这同一违约行为,其性质均属于损害赔偿的范畴,均具有补偿性,因此不应当并存。由于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已在《企业咨询服务协议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该案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在追究源阳工程建设公司逾期付款责任时应优先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在《企业咨询服务协议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服务费总额的30%,故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2400元。对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及超过上述款项的违约金,该院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源阳工程建设公司的《企业咨询服务协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执行。虽然从双方主要负责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部分服务,但并不能证明该合同目的的实现系由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独立完成。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源阳工程建设公司向湖南省税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咨询服务费8000元及违约金2400元给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上诉人湖南省融意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86元,由湖南省融意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伏华
审判员  欧阳宁
审判员  邓 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宇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