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182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街道滨湖社区武陵大道**(浙商广场****)。
法定代表人:田莉。
原告***与被告湖南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不符合办理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手续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闵海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晓艳
书 记 员 刘 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