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3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贾家湖居委会12组洞庭大道中段(市人大旁)。
负责人:龚真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支行已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到位4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02执358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余洋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周高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员 曾 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银军
书 记 员 黄 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