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杜1、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23民初781号 原告:杜1,男,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武陵大道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1与被告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1、被告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杜1剩余工程款155000元;2、请求判令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贷款市场利率支付欠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杜1与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了《工程内部分包协议》,约定将位于澧县××镇××村的“澧县2018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施工”项目分包给杜1,协议约定承包范围包括:装配式渠道、人力启闭节制闸、人行桥、分水口、生物通道的安装和施工及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并约定在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1工程款。协议签订后,杜1按照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有工程款未付,在杜1的多次催促下,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杜1出具了欠条,到期后经杜1多次催促仍未履行,故致成讼。 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没有和公司对账的情况下给杜1出具的155000元欠条与实际欠款11439元不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杜1提交的证据3系开销明细,该证据系当事人的陈述,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系欠条一份,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2022年1月11日***收据一份及2022年1月1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一份,该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收到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返工费4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2021年12月2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一份,该证据能够证明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向杜1支付工程款5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2021年2月10日**收据一份,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杜1与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了《工程内部分包协议》,约定将位于澧县××镇××村的“澧县2018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施工”项目分包给杜1,协议约定承包范围包括:装配式渠道、人力启闭节制闸、人行桥、分水口、生物通道的安装和施工及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工程完工后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5月7日,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股东)向杜1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注明欠**水价项目工程施工工程尾款155000元,农历八月十五前付款,欠款人:**,2021.5.7,到期后,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通过公司账户向杜1转款支付了50000元,又于2022年1月11日向***支付了工程返工费4000元。余款至今未予偿还,故致成讼。 本院认为,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该分包协议无效,但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现杜1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即支付105000元工程款主张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杜1主张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实际欠款仅为11439元,但未就该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杜1工程款10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杜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杜1负担50元,被告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梓龙 书 记 员 游 琪